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,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、施工、投
产使用。
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,开展水土保持的初步设计或者施
工图设计,并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备案。审查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
当参加。
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,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;水土保持
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主体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,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。
72分期建设、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,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。
第二十九条 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、石、土、矸石、尾矿、废渣等,应当运至规定的专门
存放地堆放,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和江河、湖泊、水库倾倒。